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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目录:招调政策星级:3星级人气:-发表时间:2012-04-09 10:40:00
RSS订阅 文章出处:深圳市大百科培训中心网责任编辑:szdbk作者:szdbk

     (一)关于业务申办模式。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

    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二)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时间。

    1.立户登记

    全年度工作日

    2.网上申报信息时间:

    2012年4月12日—2013年2月5日

    3.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

    (三)关于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办事大厅”栏目“网上申报系统”中链接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和申报系统,用人单位立户登记后,可申报本单位人才引进信息;个人也可注册后,填入个人信息测评是否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条件,并提交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申办。

    2.预审及公示

    凡按照审批条件申报调干业务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人力资源局将分别于受理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前分批对其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当次预审不通过的,其申报信息自动纳入下一批次预审范围。

    积分入户人员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于受理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前,分批对其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3.受理书面申报材料

    已申报人才引进信息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接收毕业生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受理书面材料,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业务的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须经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报送书面材料。书面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办事指南。

    凡市属用人单位一次性申报高校毕业生接收材料超过50份的,或者一次性申报调干或招调工材料超过30份的,可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预约批量受理。

    三、相关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申办各项人才引进业务应严格执行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干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须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和代理机构以及拟调入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上述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调入单位、拟调入人员明确知晓而且愿意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再提出调入申请。

    (二)关于积分入户业务单位申办等指标项积分标准。在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中,如由用人单位申报可加10分,符合此条件需拟引进人员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6个月以上。关于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取消相应学历要求,其余仍按以往标准积分,即须获得两个以上模块的合格证书方可按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积分,两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均为中级职业资格或一个为中级、另一个为高级的,按中级职业资格积分,两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均为高级职业资格的,按高级职业资格积分。所有模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多于两个模块的不予重复计分。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拟引进人员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条件申报的,其资格应在本市公布的目录范围内(见附件1)。

    (四)关于业务指引及信息查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从市局业务角度制订人才引进业务指南,对申报材料和业务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指引有关单位人员办理业务。我们将在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进”栏目发布本年度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及详细的业务指南,供办事人员查阅;也将编发人才引进业务办事指南资料并向社会发放;办事人员亦可直接到市、区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电话12333、82108904进行查询。

    (五)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纪律问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拟引进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拟引进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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